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陈婉琳、袁伟星)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在网络时代的当下,疫情发生后,各种消息可以说是满天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制造、传播疫情谣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说法嘉宾】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温皓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郑水强
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崔芸庆
案例一:市场有感染病例?造谣!
微信朋友圈曾热议东莞东城市场“有2例感染病例”已被送进医院,让大家不要去东城市场等等。受这条信息影响,不少商家取消订单,部分市民及档主产生心理恐慌。后经调查,并没有微信传言中的情况。
疫情发生以来,东莞警方已经处理多宗网络传谣事件。网民伍某元在微信群散播“东莞市27日要封城,各交通要停运”的谣言,被茶山警方刑事拘留。网民周某福传播“常平金美市场传染病毒,140多人全部送到医院”的不实信息,被常平警方行政拘留。餐饮店工人邓某权散播自己发烧感染还继续送外卖的虚假信息,被大岭山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主持人对话崔芸庆
Q:编造、传播关于疫情的网络谣言,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崔芸庆:这个要根据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如果行为性质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构成了传播虚假信息罪。
主持人对话温皓
Q: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温皓:如果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你比如说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场合 造成了混乱,或者采取了紧急疏散的措施,又或者造成居民、当地生活恐慌,又或者致使公安机关、消防、卫生等部门采取了紧急应对措施的,则已构成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爱心捐款?诈骗!
疫情发生后,常平的张先生为了表达一份爱心,在网上搜索到所谓的“中国字会募捐款项账号”,在没有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就转去6666元爱心款。后经警方查实,张先生登录的是一个木马网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破之中。而除了这种绑架公众爱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之外,少数诈骗分子还以卖口罩为名进行诈骗,如长安的廖先生向黄某购买6万个口罩,在支付3万元之后黄某将廖先生微信删除,最终黄某在广西落网。
Q:对涉疫情的电信诈骗,在司法实践中会遵从什么原则?
崔芸庆: 对电信诈骗,国家司法机关一贯遵循从快从重的原则,同时也争取尽量挽回财产损失 ,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在现在的特殊情况下,根据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和“一部”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是要从重处罚的。
Q: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针对此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温皓: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有人利用疫情进行这个电信的诈骗,法律绝不容忍。对于达到三千元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了诈骗罪,予以从重从快的处罚 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三:发“疫情财”?没门!
除了以卖口罩为名实施网络诈骗之外,还有人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大发“疫情财”。执法人员在我市多个镇街查获了不少假冒伪劣口罩,比如常平,查扣假冒伪劣口罩15400个,虎门查扣假冒伪劣口罩 9000多个。
主持人对话郑水强
Q: 在特殊时期,不法分子售卖假口罩或假冒医疗器械等,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郑水强: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主要是面临假一赔十,还有侵权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面临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销售额度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明知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进行销售,构成刑事犯罪,要给予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