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江华 刘志斌)房产交易,尤其是二手按揭房交易来说,可能会涉及到还贷赎楼、银行放贷、过户等等程序,交易时间一般会相对较长,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比较活跃,一旦市场行情超出买卖双方的交易预期,很可能就会发生违约纠纷。
缴纳10万定金后 卖方“撂挑子”了
2017年,冯某想在东莞买套房子,将奶奶接来同住,而为了老人出行方便,她特意选了套一楼的小区房,后来在房产中介人员的安排下,她和房屋的业主张某见了面,因为张某当时急需资金,也想尽快出手这套房产,经过洽谈,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73万元,冯某先支付10万元定金,63万元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双方于2017年1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由于卖方张某当时还没取得一手房屋的产权证,按照相关交易流程,张某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交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冯某与卖方张某的丈夫陈某一直保持着联系。2017年9月,冯某在微信里询问陈某产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陈某当时称还在办理中。一个月后,冯某再次问起时,陈某委婉地表达了不想卖房的意思。
卖方不愿退还定金也不继续交易 买方一怒之下诉至公堂
冯某猜想陈某夫妇不想卖房的原因可能因为房价上涨,但陈某特别强调并不是这个原因。对此,冯某也明确表示,如果卖方要单方终止房屋买卖合同,那就要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卖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话 就应该双倍返还十万元购房定金。陈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沟通一直无法达成一致。在之后的几个月时间里,陈某并没有再主动联系过冯某。
事情一直拖到了2018年2月,卖方张某既不愿退还购房定金,也不继续交易,冯某觉得陈某夫妇就是在故意拖延。无奈之下,2018年2月,冯某就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涉案房产在诉讼期间被转卖 诉讼之路一波三折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发现,被告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原来,被告在2017年12月就办理好了房屋的产权证,由于房价一直上涨,就向原告隐瞒了这一事实。2018年5月,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突然告知法庭,说涉案房产已于2018年4月转卖给了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涉案房屋在诉讼期间被转卖,使冯某的诉讼之路变得复杂了起来,2018年5月,冯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然后将陈某夫妇列为共同被告,中介公司列为第三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讼请求变更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并主张涉案房屋的上涨溢价损失”。
房屋溢价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契约精神不可恣意践踏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从签订合同到转让给他人期间的溢价进行了评估,评估金额为44.5万元。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被告并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而是积极与原告协商,不存在违约行为。即便是存在违约,也应该遵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不应计算房屋溢价损失。
经过多次开庭和法庭调查,2019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购房定金,并赔偿44.5万元的房屋溢价损失。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9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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