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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某商铺拒收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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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1-09-01 09:42:28
状态:
待处理
编号:3010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城市学院是我市内高校之一,该商铺为荔香园一楼的永兴包点,具有巨大的人流量。无论是为了方便师生购买早餐还是方便自身经营,但采取拒收人民币的方式方法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不可否认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的便利方式方便了我们的生活,科技发展是不可逆,但法律是不可践踏的。倘若有不懂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的人群需要购买食品时,我们是该嘲笑他们落伍还是该自省自己是不是法盲呢?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人都不应该拒收,法律威严不得侵犯。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此商铺进行惩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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