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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樟木头人民政府依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指导
用户maIeyt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2-03 14:38:0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54597
了解到樟木头碧河业委会依据省条例规则换届并向樟木头镇政府请示,但樟木头政府一直没有明确依据省条例组织换届是否违法,作为樟木头常住居民,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规定,特就以下事项请求公开回复与指导: 一、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选举业委会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咨询1:业主按此规定共同决定成立的业委会、制定的议事规则及规约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二、依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委会应在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换届,逾期可申请政府协助。 咨询2:业委会或据此在任期届满前组织换届是否违法?若违法,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约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 咨询3:业主大会据此作出的相关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四、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439号答复,业委会备案为告知行为,非行政许可;《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备案材料及5日内发回执要求。 咨询4:新业委会根据省条例27条提交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贵府为何不予备案?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咨询5:贵府现行业委会备案是否为行政审批?请提供具体执行规则。 咨询6:贵府以地方条例协助成立业委会和进行备案登记,如有与省条例等上位法冲突的情况是以地方条例还是省条例为准?请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了解,碧荷花园在换届过程中未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请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第十七条“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第三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及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等规定,及时补正换届改选程序,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重新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如有疑问,可向房管所反映。联系电话:8771912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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