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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中学噪音扰民

用户IHq0vm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12-16 10:41:39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57140
等待回复:6天12小时38分
一、案件事实
1.长安中学操场使用超大音量喇叭,且每天早上7点使用大音量播放铃声,一男声伴着早操铃声用大喇叭大声嚷叫,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其播放铃声和该男声的声贝远高于法规规定的60分贝,达到了70甚至80分贝
2.长安中学并未合理地管理好学生的休息时间,常常在法定不允许发出噪音的时间进行活动并发出超出法规规定的分贝噪音,如喇叭的铃声,课间、运动会更是吵闹,不引导学生回家或回教室午休,导致操场上常常有大量学生滞留玩耍,分贝超过60,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午休。
3.长安中学距离周围居民楼宿舍楼极近,规划不合理在前,因此本身就应在正常教学活动的同时负起照顾周边居民休息的责任。
二、法条支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
2.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学校声环境最高不能超过60分贝。
3。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学校声环境改善提出要求。指出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根据《绿色校园评价标准GB/T51356-2019》4.3.1校园总平面规划设计应注意噪声源及噪声敏感建筑的布局,当背景噪声未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离及降噪措施。
5.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4.1.7学校周界外25M范围内已有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有关规定的限值。
5.根据《民法典》自然人在其居住场所具有享受生活安宁、渴望得到健康舒适环境而不受他人影响、侵扰的合法权益。
三、整改要求
1.整改操场大音量喇叭,直至其合乎法规要求
2.八点之前操场不得使用大音量喇叭,并将做操等大型活动移至早上九点之后。
问政部门: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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