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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标准等级
冷寂人生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05 17:00:5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69713
请问东莞是否有对物业服务标准进行等级划分?如果物业服务人未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物业费标准是否可以降低或者打折?
尊敬市民: 您好!关于您在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咨询物业服务标准等级问题(信访编号:28030517022134901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是《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的附件。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年12月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第五条执行时间明确“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核定突破政府指导价的住宅项目,可按原批复继续执行。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东价〔2004〕136号同时废止”。因此,《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已废止。 二、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产生合同争议后,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如您认为物业服务人未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建议您按上述方式依法处理。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咨询,请于工作日上班时间(8:30-12:00,14:00-17:30)与我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26987631,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东城段283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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