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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莞城区八达路104号201室“住宅改仓库”行为依法认定并查处

微信用dA9Ja 来自:乌鲁木齐市 发布日期2026-03-12 18:48:0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1242
处理用时:15天13小时18分
一、举报事由

本人自2026年1月起,多次举报莞城区八达路104号201室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长期用作存放五金、电线等商品的仓库。该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关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规定。

二、官方已确认的关键事实
1.该场所为仓库:东莞市消防救援二大队 2026年1月28日 消防工单[0826011514033121601]
2.房屋性质为住宅: 莞城规划所 2026年2月4日、3月5日 住建工单[0826011514071124701][0826012318083298601]
3.噪音问题存在,但城管无权处理源头: 莞城城管分局 2026年1月25日 城管工单[0826011510590782801]
4.该问题应由有权机关处理 :东莞市纪委监委 2026年3月12日 纪委信访[B7H26HFA96GDGZZTX2OD]

三、核心矛盾
上述官方回复形成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链条:
消防部门认定:这是仓库
规划部门认定:这是住宅
结论:住宅被改作仓库使用,即“住改仓”
但贵局此前两次回复(2026年2月4日、3月5日)均仅以“未改变结构”为由不予认定,回避了“改变用途”这一核心法律问题。

四、本次申请的具体诉求
根据《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贵局法定职责,现正式申请:
1. 请求认定:请贵局依法对“将住宅用作仓库”的行为,是否构成 “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作出明确、书面的行政认定。
2. 请求查处:如认定违法,请依法责令当事人清空货物、恢复住宅用途。
3. 请求联合:如涉及消防、噪音等问题需协同处理,请贵局牵头启动联合执法。
问政部门: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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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查,该房屋证载性质为住宅,现场未发现拆改结构、改扩建等建设行为,亦未发现对外经营、悬挂招牌、注册主体等经营性活动事实。根据《民法典》第279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以“从事经营活动”为判断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改变使用性质需涉及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或用途变更。该房屋内放置物品,无经营性行为,无建设性改变,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改变使用性质。莞城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多次到达现场跟进处理,当事人并不在现场,经致电投您了解,该处卸货是不定时产生的。城管分局后续会加强巡查监管。
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规划所22100966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只要不对外经营、不拆改结构,在住宅里堆多少货物都不算违法。消防认定的仓库,在东莞住建局的法律框架里,不影响房屋的住宅性质。这是地方法律漏洞,如重庆渝中区有相关立法:《“住改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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