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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凌驾于法律之上,街道办以”村民自治“为由,对社区违法法律规定视而不见,不作为

加油努力干活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12 21:27:5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1263
处理用时:7天9小时28分
上桥社区村规民约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1、反复强调 “村集体自治范畴”“民主决策程序”,但民主决策不能以多数决策侵害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既然确认出嫁女有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却因“出嫁”被剥夺福利,本质性是借自治之名行歧视之实;
2、回复强调 “户籍并非唯一判定依据”,但不是人人都生儿子,那如何证明出嫁女的生活重心不在社区呢?全凭 “传统村规民约” 和 “历史惯例” 主观认定,本质上还是变相以 “出嫁” 身份作为排除依据,明显的身份歧视;
3、反复强调 “发放方案已实施多年并形成稳定惯例”,但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外嫁女不得享受福利” 的惯例与上位法冲突,即便 “全体居民知晓认可”,也不具备合法性;
4、回复称 “股权确权不等同于所有福利均按股权分配”,将三八节福利定义为 “专项慰问性福利”。但该福利资金来源于集体公共积累及集体经济收益,本质上属于集体收益分配,而非单纯的 “慰问”。既然我们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平等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不能以 “福利性质不同” 为由剥夺;
5、回复笼统宣称 “外嫁女婚后生产生活重心已脱离本社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就因为不住在社区?那上桥社区很多人都在外面买房,没有住在社区。这样一棍子打死一船人?合理吗?还是想说是“历史惯例”呢?
东城街道办不作为,以”村民自治“为由,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放任社区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
是否不要再踢皮球,令人心寒。
问政部门: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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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社区外嫁女妇女节福利分配问题,系一直受传统村规民约、历史分配惯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分配方式此前均按村集体一贯惯例和民主决策执行。该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密切相关,法律对集体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规定,但仅确立了整体原则性要求,未针对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范。
鉴于各地村居在集体经济状况、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福利统筹模式等方面差异显著,目前省级层面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指导意见,新法的原则性规定暂无法直接落地执行。外嫁女福利分配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且村居间执行标准需保持统筹性,若我社区贸然自行调整现有分配方案,既无统一实操依据,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区域内基层治理稳定与集体利益平衡。
因此,我社区待省级层面出台明确的配套细则和指导意见后,再严格遵照上级规定统一推进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统筹兼顾集体整体利益与成员合法权益。如有疑问可联系电话:0769-2267778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上桥社区

我要说两句

6参与

3评论

  • 秀秀a03-17
    以后关建字眼写拼音,不知道能不能行通?
    回复 小咔啦咪(来自:东莞市):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都要屏蔽😓。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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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秀秀a03-17
    我也要维,我是外嫁女口粮钱被剥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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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咔啦咪03-16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都要屏蔽😓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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