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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中学对面椒点小面食品问题

微信用WNaym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20 18:32:1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2963
处理用时:6天20小时21分
2026年3月20日下午五点左右放学后,与同学一周致东莞市第一中学对面椒点小面吃面。运气不好,吃出了一只虫子,本想与店员协商处理,但服务员第一时间收走了面,并叫出一个高壮男店员,见我们为学生,好欺负,用黑帮一样的架势,和极其凶狠的语气,一直重复说:“重做还是退款?”没有任何协商的意思,仿佛错的是我们。
当时我们因为害怕只能一时接受退款。
我认为这个事情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很大的责任,开在两所学校附近的门店,对学生的态度极其恶劣。
另附:《食品安全法》第148察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商家态度较好进行道歉,也可以选择更换食物或降低赔偿要求。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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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25日对被投诉人万科翰林城市花园一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投诉人持有有效证照,检查食品加工区和食品储存区未发现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关于您提到的用餐时发现餐内有异物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餐饮店食品加工区以及就餐区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发现该餐饮店存在三防设备设施不完善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诫该餐饮店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加强卫生管理,增加三防措施以及定期进行消杀。鉴于被投诉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处理,不予立案。并已要求该店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规范进行加工,做好三防措施,定期除四害,保证厨房环境卫生整洁,加强食品加工区管理。
关于退款诉求,我局开展调解,由于我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以及3月25日多次联系您电话(1379038****)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您进行联系沟通,我局无法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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