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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日产厂家4S点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

恋上白天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21 11:51:02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042
等待回复:3天8小时10分
2021年2月28日购买日产天籁,车辆享受5年保修期(前3年原厂保修,后2年为付费购买的延长保修,延保期限至2026 年2 月 27日)。​
2026年 2月25日,车辆在延长保修期内出现减震器轴承异响故障,随即前往 [东莞东风南方莞樟专营店] 报修。​
4S 店工作人员核查并上报厂家后,告知厂家以 “延保期内存在未在 4S 店进行保养” 为由,明确拒绝履行延保保修义务。​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4S 店以 “未在店保养” 拒保,违反了该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延保协议中若隐含 “必须 4S 店保养否则脱保” 的条款,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厂家  4S 店主张拒保,需书面证明故障与外部保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拒保不成立。本人车辆减震器轴承异响与常规保养(机油、机滤等)无关联,且送4S店报修时技术人员已查看车辆无因交通事故或人为操作不当原因导致的异响,无证据证明故障由外部保养或故事导致,应履行延保义务。​
本人致电315投诉反馈该诉求,市场监督局给出的回复:被投诉方(名称:东莞东风南方莞樟专营店)表示经厂家判定非汽车质量问题。试问315投诉直接听被投诉方一面之词就结案吗,不用考究该回复是否合理及让被投诉方给出证据吗?如何判定的非汽车质量问题,是不是应该要证明车辆有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故障、人为操作不当导致故障等,报修的时候4S点技术人员明显可以看到无发生事故和违规操作,也未私自安排其他维修方进行拆除。
本人认为日产厂家及授权店存在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请相关部门介入要求履约承担保修责任。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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