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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或商家不得私自占用

你讲你想点 来自:惠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22 12:30:45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193
等待回复:3天9小时19分
乐尚鲜商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被霸占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共停车位属于道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私自占用直接违法。

· 核心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作他用;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线。
· 后果:交警部门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若妨碍通行,可直接拖移车辆。
问政部门: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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