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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或商家不得私自占用
你讲你想点
来自:惠州市 发布日期2026-03-22 12:30:45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193
乐尚鲜商家门前的公共停车位被霸占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共停车位属于道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私自占用直接违法。 · 核心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作他用;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线。 · 后果:交警部门可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若妨碍通行,可直接拖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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