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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深高速管理方未尽清障义务致事故,拒不赔偿
用户UmW22m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22 22:15:48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315
本人于2026 年 03 月 14 日 19 时 19 分,驾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G94(莞樟立交桥)上行 59 公里寮步镇路段时,车辆车头与前车轮胎碾压带起的散落物(铁棍)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意外事故。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编号:第 441908420268002083 号)认定:本人在此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无责任,事故系路面散落物未被及时清理所致,责任主体为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莞深高速公路分公司。 事故发生后,我并多次通过电话(13580993346、0769-83222122)与该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对方始终推诿扯皮、拖延处理,明确拒绝赔付我的车辆维修损失,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 1256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收费高速公路经营者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因路面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管理方不能证明已尽到及时巡查、清理、防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莞深高速的经营管理方,未履行道路清障保障义务,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现正式向贵单位投诉,并提出以下诉求: 1.责令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莞深高速公路分公司限期核实事故与损失,依法全额赔付我的车辆维修等合理费用; 2.督促该公司完善道路巡查与清障机制,加强路面安全管理,杜绝同类安全隐患再次发生; 3.请贵单位就本次投诉的处理进度与结果,向我进行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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