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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恳请支持开放非户籍异地“商转公”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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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23 08:56:5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3367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东莞市区凤岗镇官井头村益田大运城邦的业主。我们于2019年底通过商业贷款购买了位于东莞市的这套住房,现特此致信,恳请贵中心考虑开放非户籍异地缴存职工的“商转公”业务。 一、我们的实际情况 我们夫妻二人均在深圳市工作,并在深圳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多年,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然而,由于我们均非东莞户籍(我原籍潮州,我先生原籍深圳),按照现行政策,我们无法将东莞的住房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面临的现实困难 当前,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存在较大差距。持续承担高额的商贷利息,对我们这样的普通工薪家庭而言,是一笔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选择在东莞购房,是因为看好东莞的发展,也希望在这里安居乐业,但目前因户籍限制无法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确实感到力不从心。 三、我们的恳请 我们了解到,近期(2026年3月20日)已有市民就非户籍异地“商转公”问题提出建议,我们也深受鼓舞。在此,我们恳请贵中心能体察异地缴存职工的实际困难,研究并放开非户籍异地“商转公”业务的限制。 我们深知政策调整需要审慎研究和周全考虑,但我们衷心希望贵中心能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让更多在临深片区工作、在东莞置业的“新市民”和跨城通勤家庭,能够享受到公平、便捷的住房保障服务,切实减轻我们的还贷压力,帮助我们更好地融入东莞、扎根东莞。 恳请贵中心予以研究考虑!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并衷心感谢贵中心为便民利民所做出的努力! 此致 敬礼!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323110002331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查,异地户籍不影响申请商转公贷款,如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申请人及配偶也可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通过【信息查询授权】或【业务办理电子码】两个功能实现在线授权。授权后,录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异地缴存中心可点击【异地缴存情况查询】,验证通过不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信息查询授权】支持查询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授权仅在预约日期当天对指定业务有效。【业务办理电子码】即亮码可办进行验证,输入电子码编号,可获取缴存信息,不需扫描证明材料。信息共享范围:全国。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 已使用商业贷款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称为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的特别要求:(1)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详情可登录官网查看:http://dggjj.dg.gov.cn/zwfw/bszn/dksp/zfgjjdkzcgf/);(2)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未还清;(3)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取得原商业银行的同意;(4)该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5)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申请商转公;(6)该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7)申请人或其配偶是该住房的产权人;(8)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款项须划入借款人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以贷冲贷款项须划入原商贷借款人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开设的个人有效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9)《东莞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90日内有效,借款人须在有效期内办妥提前还款手续并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10)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11)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已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宜为第二顺位抵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抵押。(12)认定商转公贷款的房屋总价的方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取信息互通获取的房屋交易价、原商贷借款合同显示的房屋总价、贷款申请表填写的拟抵押房屋总价三者中的低值。注意:购买双拼房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另一住房不能设定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商转公贷款分为先还后贷和以贷冲贷两种方式,详情可登陆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具体办事指南,网址:http://dggjj.dg.gov.cn/zwfw/bszn/dksp/blzfgjjdkywflzy/content/post_3532476.html。注意:窗口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已婚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需到现场。在窗口办理贷款申请人本人必须为产权人、配偶或产权共有人,公积金贷款全部手续要求贷款申请人本人办理,不接受公证委托。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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