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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缴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社保,凤岗社保分局以2年时效为由拒绝
王亚非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3-23 14:12:39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471
本人于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在东莞市潮昌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 本人多次向凤岗社保分局申请补缴,工作人员口头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2年时效”为由拒绝受理。 本人认为该理由适用法律错误: 社保费追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社会保险法》第63条),不是行政处罚,不应适用2年时效。 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明确:社保费追缴未设置追诉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明确:以2年时效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贵局依法受理本人的社保补缴申请。如不予受理,请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便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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