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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国药天利中央花园南门店涉嫌对老年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投诉(不服南城市场监管分局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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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23 15:43:2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3456
尊敬的国家政府人员: 2026年3月10日上午,家中老人在东莞国药南城天利中央花园南门店购买维生素D两盒,支付205.2元,事后查证市场价约75元,价差达272%。此前南城市场监管分局以“明码标价”为由不予立案,本人不服,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而非单纯的“价格高”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诱导交易即属价格欺诈。药店利用老人信息不对称,以远超市场价的高价销售,实质是变相价格欺诈,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的公平交易权。 二、“明码标价”不能免除价格欺诈的违法责任 明码标价仅免除未标价的行政处罚,不能掩盖价格欺诈的违法事实。若允许以“标了价”为由任意定价,老年人权益将无法保障。 三、针对老年人的高价销售应从严审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本案药店行为已严重侵害老人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请求: 1. 重新审查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并立案查处; 2.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并依法赔偿。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323154941447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本次反映的事项与热线工单(编号:28031117305960101)内容重复,【市市场监管局】此前已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关于南城国药天利中央花园南门店的举报已收悉。我局经核查,涉诉主体为东莞南城国药仁济堂荣利药店有限公司,该店所有在售商品均有明码标价。 我局核查后,鉴于该药店有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您提供的图片也未能作为证明该店存在诱导消费的证据,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理完毕、且无新情况或新理由重复提出的同一诉求,热线不再重复受理。 感谢您对热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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