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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青光眼特定门诊申请资料咨询

tony@@@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3-24 21:14:0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3674
处理用时:21小时48分
2026年初,欣闻东莞医保将青光眼纳入慢性病特定门诊范围,我作为一位5年前确诊青光眼的患者,发自内心感谢东莞市政府和医保局对这部分患者的关爱和相关的经济支持。  
   在仔细研究上述资料后,我认为绝大部分资料在获取提供方面都不存在问题,唯独对必备材料中的“眼压检查(>21mmHg)”这一条,本人感觉比较为难。
   本人作为2020年确诊的青光眼患者,确诊后一直持续规范治疗,每天晚上滴进口眼药水,“眼压检查(>21mmHg)”这个检查报告对于现在每天晚上都滴眼药水的我来说基本上拿不出来。只有我中断治疗,不滴眼药水后眼压才会出现真实的眼压>21mmHg的发病状态。但是我现在的青光眼已经是属于比较危险、视野缺失很严重的状态,为了获得眼压>21mmHg的发病状态的报告而人为中断治疗,有可能导致我现在残存的视力进一步恶化,甚至急性发作致盲。如果拿不出“眼压检查(>21mmHg)”报告,我又担心可能不能纳入东莞青光眼特定门诊。我是很希望自己可以纳入东莞青光眼特定门诊的范围,享受到东莞市政府和医保局的关爱。
    请问东莞青光眼特定门诊的审批部门,眼压检查(>21mmHg)这项报告是不是必须要提供?对于像我这种已经确诊多年的老患者,有完整的规范的专科医院诊疗记录和检查报告,会不会单单因为不能提供“眼压检查(>21mmHg)”这一份报告而被排除在东莞青光眼特定门诊的覆盖范围以外?如果就卡在这一条上,有没有一些特别的审批办法和流程可以对老患者提供帮助?
    请东莞青光眼特定门诊的审批部门释疑,谢谢!
问政部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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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3号)第五条规定,各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不得自行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各市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东莞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3〕68号),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门特10种、二类门特38种和三类门特8种,共计56个门诊特定病种。我市严格贯彻落实文件内容,并在省的授权下,继续保障我市原已开展的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病种纳入我市门特保障范围中。目前,在我市门特目录中,未有“青光眼”名称的病种,我们也会将您的意见在省修订相关规定时予以反馈。如省有新的规定,我局将按规定及时作出调整。2026年3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拨打您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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