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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多次允许机动车占用消防应急通道

噪音污染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3-25 10:57:33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73786
等待回复:5天16小时54分
1.松山湖工业北四路2号万科金域松湖小区物业公司,多次不顾业主投诉,物业公司在明知机动车不能进入小区内部占用消防通道,多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擅自允许机动车进入小区内部行驶在消防应急通道上,并长时间占用消防应急通道,请贵单位到现场进行督查,如物业公司再次违法类似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会对物业公司进行严肃经济处罚?
法律规定如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任何车辆占用。
4.物业无任何权限允许社会车辆在消防通道行驶  停放,否则属违法。
5.《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规定,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可强制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问政部门:松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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