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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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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4-08 11:25:3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6417
因公司原因在2008年至2025年期间,没有足额缴纳社保,现要求公司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包括个人部分利息),请问个人部分利息应不应该由公司承担,现还在此公司任职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实施)第三十二条,其中明确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欠缴养老保险费,包括未获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费,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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