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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何时制定政策对农村股份制进行改革,对“股份制”后出生的孩子进行配股分红
用户PjAji7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4-15 20:48:5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77991
请问东莞市政府何时制定政策对农村股份制进行改革,对“股份制”后出生的孩子进行配股分红?
我是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的本地户籍居民(其实,在东莞市所有镇(街)的社区(村)都实行了股份制)。东莞市自2005年农村社区实施股份制改革后,“股份制”后出生的孩子和因结婚迁入的妇女也不能配股分红,至今有20多年。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这样的“生不增,死不减”股份制政策可能不适合当前的社会形势,新出生的人口会越来越多,形成了许多本地居民不是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社区的股份分红,而且老一辈的居民渐渐老去,新出生的人员又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分红,这样会有点不合理!
适逢2025年5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组织法》明确规定,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后来出生的孩子可以确认为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确认为股东,既然是股东,自然就可配股分红。因此,建议东莞市有关部门根据这个《组织法》尽快将原来的“生不增,死不减”股份制政策进行改善,制定相关的补充政策(可让全社区的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尽快传达至各镇街,应当给“股份制”后出生的孩子,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配股分红,谢谢!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于2026年4月21日17时05分致电联系您并核实情况。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该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该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该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鉴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管理,新增成员资格认定如何稳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般宜待上级指导意见明确后再全面开展。如对新增加成员认定仍有疑问,可先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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