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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不成,懒政不作为

用户Jfm4LU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5-14 11:05:2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83855
处理用时:5天2小时38分
本人用本联系手机电话举报多起在南城转入环城路的车辆压实线情况,举报不成功,反被冤枉说我一边开车一边拿手机拍摄,我举报的均为事实,并提供视频。今并附上购买手机支架,手机固定在车辆上拍摄的图片来证明并不是边开车边拿手机拍摄。
        而东莞城市快速路大队不作为,举报的违规事实而不处罚,办事懒政推诿。刁难群众,还要我带上这些图片证据去交管大队举报,完全歪曲了线上简易举报的初衷。
       说我一边开车一边拿手机拍摄,如果你拍到我一边开车一边拿手机拍摄,请举证。还我一个说法
问政部门: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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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您图片反映的随手拍举报(车牌粤S***16)已重新申请退回至南城交管大队并通过审核,已对车辆作处罚。提醒您举报视频最好提供车辆记录仪视频、或将手机架固定以免引起异议。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您好!来信内容已收悉,现由城市快速路大队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而该法规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受理群众提供的视频或照片材料作为处罚证据时,必须参照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违法电子抓拍设备)的标准进行录入,相关证据必须能反映出涉事车辆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二、审核情况。经核查确认,“东莞随手拍”平台中,您合共有3宗违法举报由城市快速路大队处理,其中您于2026年4月17日在该平台提交的两宗违法举报工单(编号:20260417093605811881975和20260417093521547881966)中,因视频证据没有时间水印原因被工作人员审核驳回;而5月14日城市快速路收到关于您举报车辆粤S***382交通违法的工单已于5月15日审核通过,并依法对案涉车辆驾驶人进行处罚,请知悉。您称此前在东莞大道立交辅道相同位置拍摄到的其它违法举报工单,城市快速路大队确实未收到,望理解。 三、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意见,相关核查及处理情况已通过电话及微信向您反馈,您表示知悉。如有疑问欢迎拨打城市快速路大队办公电话(0769-22265006)进行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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