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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霸王条款
用户N1VMGs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5-14 18:38:5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84006
被投诉单位: 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 投诉事项: 请求贵局责令该校修改《学生手机管理规定》中的霸王条款。 一、事实 该校《学生手机管理规定》第六条要求学生"非使用时段手机必须统一存放于班级手机管理箱",由学校统一管理;同时第六条第5款规定:"手机丢失、损坏、被盗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理由 1. 强制保管却免责,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学校强制占有学生财物,双方已形成事实保管关系。依《民法典》第888-903条,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只享管理权、不担保管责,显失公平。 2. 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依《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学校以校规单方免除自身赔偿责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依法无效。 3. 违反教育部规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42条要求学校"保护学生的财产权益"。学校强制收管手机又拒绝担责,实质并未保护学生权益。 三、请求 1. 责令该校删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霸王条款; 2. 明确学校因管理过错导致手机丢失、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排查辖区内学校类似违规条款。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件已收悉,感谢您对东莞教育的关注。根据您反映的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管理制度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刻进行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 (一)关于“强制保管却免责,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问题。 学校非使用时段手机统一存放于班级手机管理箱,由班主任、手机管理员专人上锁管理,尽到妥善保管、安全管理义务,并非强制占有学生财物。因手机属于学生个人贵重物品,手机自然老化、电池损耗、学生自行使用不当、非学校保管环节导致的丢失、损坏、被盗,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若因学校管理过错、保管不善、设施故障等学校原因造成手机丢失、损坏,学校将按规定核实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非一概免除学校责任。 (二)关于“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问题。 学校管理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根据问题(一)的答复,条款并非不合理免除学校责任、加重学生责任,不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同时,《民法典》第497条针对的是合同订立,学校并未与学生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并不直接适用。 (三)关于“违反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42条”问题。 市民提出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42条要求学校"保护学生的财产权益",经核实该规定第42条并没有相关内容。东莞市电子科技学校在开展工作中通过统一上锁保管、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等措施,保护学生手机财产安全,防范丢失、被盗、损坏风险,履行相应责任。 二、后续优化措施。 下来,我局将指导督促学校,细化责任条款,因学校管理过错导致手机丢失、损坏的,学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除家长与学生疑虑;加强宣传解读,通过主题班会、家长群、告知书等方式,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回应师生及家长诉求。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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