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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交警事故定责不公,无视监控事实与因果

哇呜哇呜哇呜 来自: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6-05-18 08:39:0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84667
处理用时:2天6小时10分
本人刘*,2026年5月4日19时52分,在东城雪花路路段被闽DE26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撞击,事故认定书编号:第441936420268002265号。
事发时,我方车辆湘MAT272为静止停放状态,未移动。肇事司机杨*倒车撞击我方车辆后,主动下车走向我方车辆方向,虽因监控视角限制无法确认是否直接查看撞击部位,但其随后返回车上打方向盘继续倒车,调整车辆位置后,再次下车拍摄我方车辆旁的现场照片,之后驾车离开,全程未报警、未联系我方、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已构成肇事逃逸。
办案民警虽调取了监控,但无视以上关键事实,仅以“大货车视野差、噪音大,对方不清楚发生事故”为由不予认定逃逸,并以我方“违停”为由认定我方负次要责任,出具了“杨兵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的认定书。
我方认为:

1. 对方“不知情”的说法完全不成立:即便监控无法完全看清其是否查看撞击部位,但其撞击后主动下车、调整车辆位置、再次下车拍摄现场照片的连贯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知晓事故发生。如果司机真的未发现撞击,绝不会主动停车、调整倒车位置,更不会刻意拍摄现场照片。
2. 我方违停与本次撞击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的直接、唯一原因是肇事方主动倒车撞击静止车辆,即便我方未违停,肇事方倒车时仍会撞击其他物体,我方违停并非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不应以此认定我方责任。
3. 对方撞击后故意逃离现场,已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未依法认定逃逸,也未纠正不合理的责任划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执法不公,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现正式提出诉求:

1. 依法认定杨*的肇事逃逸行为

2. 重新核查案件事实,撤销原认定书,作出公正的责任认定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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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280518090137220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受理事项:(三)已进入信访程序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关信访渠道;经东城核实,关于您反映的事项5月18日已通过平安厅向东莞市公安局登记信访,目前已进入信访程序办理,建议您向原信访渠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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