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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准生证被迫迁户,配股资格被剥夺
莫小优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5-27 12:33:37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86809
一、事实基础:因办理准生证被迫迁户,配股资格被剥夺 本人系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土生土长的原村民,祖辈世居于此,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005年6月,本人因办理准生证,按村委会工作人员要求及计生政策,被迫将户口迁出麻一村。该迁出并非自愿放弃成员身份,纯属办证被迫之举。迁出约四个月后(2005年10月15日),村集体以“户口迁出”为由,剥夺了本人的配股资格。 本人于2026年5月8日通过12345反映,但相关部门仅机械援引“生不增、死不减”的旧政策,完全回避“因办证被迫迁户”这一历史原因,不区分“自愿迁出”与“政务办事被迫迁出”。 二、法律适用错误:东莞旧政策与新法相抵触 2025年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成员认定标准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立法精神在于户口迁出不等于丧失资格。第十七条列举的丧失资格情形(死亡、丧失国籍、取得其他组织成员、成为公务员等),不包含“因办证迁户”。第十八条保护因非自愿原因迁户人员的权益(就学、服役等),准生证迁户性质与之相同。 相关部门仅复述与上位法冲突的旧政策,以否定本人应受保护的成员权益,其处理决定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三、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法律的集体决定,乡镇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定职责。本人多次反映,相关部门从未依法责令村集体改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麻涌镇农林水务局、麻涌镇麻一村委会调查,现回复如下: 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麻一村委会工作人员于2026年6月1日15时14分致电您了解情况。关于您反映“因2005年办理准生证迁出户口导致未被纳入配股范围”一事,经麻一村委会调取2005年前后的计生工作档案、村民户口变动记录及股份配股原始底册,未查询到要求“办理准生证必须迁出户口”的相关书面规定和通知文件。同时,经走访询问多位时任村干部,均表示对相关工作安排并无印象,也不认可曾向您提出过相关要求。结合现有资料及走访情况,暂无证据显示当年存在要求村民为办理准生证迁出户口的相关安排。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158号)、《东莞市麻涌镇麻一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麻一股份经济联合社配股股东资格界定日为2005年10月15日24时。您于2005年7月将户口迁出麻一村,至界定日仍未迁回,不符合配股条件。您反映东莞旧政策与2025年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抵触,麻一股份经济联合社2005年是依据当时有效的东莞地方政策及章程实施配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截至回复日,省、市尚未针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具体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麻涌镇将统一规范公平处理,严格遵守法律权限,待省进一步明确有关程序或细化可操作性的标准并印发指导意见后,依法依规严肃稳慎推进。 如有疑问或需反映其他情况,可致电麻一村委会,联系电话:0769-8823609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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