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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东国际20栋2单元三楼阳台外挂架子要拆除
0769_01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7-02 14:02:28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3850
我是上东国际20栋2单元住户,在一楼出入口上方三楼阳台外挂一个不锈钢架子,且上面又放有一个花盆,曾向碧桂园物业反映过,但物业反馈说查看过没有危险,架子依然还在。万一哪天坠落下来,是物业与这户业主共同承担吗?我不希望这一天发生,人民的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故向阳光网反映:一、1. 楼栋外墙外立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三楼业主私人区域,个人无权私自打孔、外挂支架占用公共立面(《民法典》第271条)。2.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06-01实施)第四十七条明确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外墙私设悬挂设施。3.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逾期不改,住建部门可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恢复外墙。4. 东莞阳光问政已有同类投诉案例:阳台外侧外置花盆架,城管认定占用公共区域,要求限期拆除。 绝大多数小区《管理规约》均禁止阳台向外悬挑外置花架置物架。 二、明确存在高空坠物风险1. 支架本身风险不锈钢支架长期日晒雨淋、螺丝锈蚀松动,存在整体脱落风险;安装打孔不牢固、膨胀螺丝老化是常见隐患。2. 花盆、泥土坠落刮风、浇水碰撞、宠物触碰都可能导致花盆向外滑落。三楼坠落的硬质花盆足以重伤、致死行人。三、对应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物件脱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一旦砸到人财物,业主必须全额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担责。2. 刑事责任:若坠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可认定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处罚。3. 行政处罚:住建部门责令拆除、警告、罚款;城管可对破坏外立面、市容的行为追加处置。三楼这一户阳台向外外挂不锈钢种花架违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拆除,严禁向外悬挑。如需花架,只能装在阳台室内,不得超出外立面。一旦发生坠物伤人,业主需承担全部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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