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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违规违纪,缺乏诚信
然洋洋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7-02 15:23:2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93848
本人系单亲母亲,就补发生育保险待遇一事按时间线整理如下: 6月25日: 本人取得《生育登记凭证》,确认二孩为政策内二孩,当日即申请补发23531元,并备注超期系卫健局四年半错误造成。 6月26日: 第一次驳回,理由“超期限报销”。 6月29日: 第二次驳回,理由“待电话联系”。 7月1日: 电话沟通,对方称“正在协调,无论是否补发均会出具书面答复”。 7月2日: 第三次驳回,理由仍“待电话联系”。社区转达医保局称“网申到期回退,分局市局沟通,待结果通知重新申请”。 7月3日: 新工单被以“关联工单号错误”驳回,未给补正机会。 7月4日: 第五次驳回,理由“请暂时不要申请,待电话联系”。 本人不接受: 一、电话承诺书面答复,系统五次驳回均未出具任何书面决定,缺乏诚信; 二、以“关联工单号错误”驳回无法律依据。工单号非申请要件,未告知补正即驳回,程序违法; 三、“超期限”驳回适用法律错误。超期系卫健局四年半错误造成,非本人原因。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后果不应由本人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未设期限,地方规章与上位法抵触,龙岩法院已明确不应适用; 四、“内部沟通”“请暂时不要申请”均非法定驳回理由。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五、本人系单亲母亲,长期等待及反复驳回已造成严重焦虑。本人不再接受无书面记录的电话答复,所有答复须书面留痕,可委托社区书面转达;万不得已电话沟通的,要求同步公开内容并由本人书面确认。 投诉请求: 一、就五次驳回法律依据作出书面说明; 二、如不予补发,出具书面《不予补发决定书》; 三、对缺乏诚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本人不接受无书面记录的电话答复。如继续回避,将持续向上反映并同步诉讼。 行政系统不能靠拖延来解决问题,法律不能因为地方规章就被架空。本人已保留全部记录。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70215265860101】已收悉。 您本次补充的诉求内容已追加至原工单(编号:2806271140239401)一并处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待,如有结果我们将尽快向您反馈。感谢您对热线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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