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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技师学院考勤打卡区别对待

旧报纸裹着小魔仙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7-05 20:51:18 状态: 已受理 编号:594481
等待回复:5天22小时49分
学校实行考勤打卡制度以来,我们发现该考勤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区别对待问题:普通教职工每日须刷脸打卡3次(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而部分同事每日仅需打卡2次,下午上班时段无需打卡,存在无需刷脸、无规则打卡的现象。同一单位内部执行两套截然不同的考勤方式,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的公平性原则,普通教职工刷脸操作及每日多出一次打卡,不仅意味着时间与精力的额外消耗,更在心理层面造成强烈的不平等感。请停止区别对待的考勤制度,统一全体教职工的考勤标准,确保制度执行的公平公正; 对现有考勤制度进行公开修订,明确适用对象、打卡方式、例外情形及审批流程,确保制度内容透明、执行过程公正、违规处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等。人脸、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均属于典型的生物识别信息,依法应作为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护。学校在推行刷脸考勤制度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合理情形:其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学校未经教职工单独、明确同意即强制推行刷脸打卡,涉嫌以捆绑授权方式强迫员工接受人脸信息采集。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其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学校既未向教职工说明刷脸考勤的必要性,也未告知人脸信息采集后的存储、使用及安全保障措施,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其三,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考勤管理完全可以通过不刷脸等非生物识别数据、对个人权益影响更小的方式实现,刷脸并非唯一或“充分必要”的手段。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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