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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yongye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8-08 18:09:5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0056
处理用时:2天22小时23分
我想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如何正确去理解?本人户口在本村,并有宅家地,一直在本村生活,并且这个房屋是唯一的居住地方。这样能确认为成员吗?如果不能请书面详细说出不能确认的理由。
问政部门: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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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9时52分致电联系您。根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第十一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职权,不属于政府部门职权。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二条,该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该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我市按照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实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管理,尚未有上位法规政策对应当、一般应当情形作进一步解释。在保障基层稳定的前提下,各村组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同类型问题做好收集登记,依法依规集中研判、适时稳步推进,通过成员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保新老成员意见一致、基层和谐、运转平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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