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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关联原问政600570】金凤凰大道四巷23号垃圾处理费退费申请

粟米东莞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6-08-13 08:04:53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0619
等待回复:3天12小时36分
该商铺自2026年7月起,垃圾处理费已经调整为38元/月,足以证明该商铺不属于餐饮业态。但目前仅修正现在的收费标准,对于2024年7月30日至2026年6月,错按餐饮业150元/月多收取的费用,拟不予退还,本人坚决不接受该处理逻辑。
 
水务每月工作人员上门抄表,现场完全可以核实商铺真实情况,核实业态不能一味要求业主提供已经灭失的旧租赁合同,不能把全部举证责任压到群众身上。
 
原餐饮租客2024年7月30日已经退租。2025年6月该商铺正式作为菜鸟驿站使用。2024‑07‑30至2025‑04空档期,旧合同、聊天记录已经遗失,客观无法提供。
本次附上商铺现场实拍照片,铺内没有灶台、厨具、排烟等餐饮硬件,物理条件根本经营不了餐饮店,这是客观不会改变的事实,无需依赖旧租客资料佐证。商铺每月用水量仅有几吨,进一步印证不存在餐饮经营。
 
政策明确错征收费群众有权申请退费,并没有规定只要业主没有主动申报变更,错收费用就可以不退。南城已有一模一样的错登记退费案例,凤岗应当执行全市统一标准,不能只改正当下收费,回避历史错收费退费责任。
 
再次重申诉求:
1、结合本次补充照片证据,核查2024‑07‑30至2026‑06计费情况;
2、把该时段按餐饮标准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额原路退回。
问政部门: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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