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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法拍房原值凭证调取困难及个税核定征收的咨询与建议

回忆5476G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8-13 12:34:5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0736
处理用时:8天1小时34分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东莞市的一名法拍房买受人。近期在办理法拍房过户及税务申报时,遇到政策执行与实际操作脱节的问题,特向贵平台咨询并寻求帮助。

**一、 基本情况与遇到的困难**
我通过司法拍卖竞得一套位于东莞市的房产。在办理过户核税时,为了争取按实际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按全额3%核定征收),我尝试调取该房产原业主当年的购房发票或原值凭证。
但经咨询当地法院与税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因原业主失联等原因,相关部门无法直接调取其历史购房凭证,要求必须由原业主提供。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税务部门将依法按拍卖成交价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我的疑问与诉求**
法拍房本身属于原业主因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的资产,原业主往往已经失联或拒不配合。要求买受人必须找到原业主才能获取原值凭证,在实际操作中几乎不可能实现。这导致买受人被迫承担高额的核定个税,增加了极大的购房成本。

为此,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 **关于调档权限**:作为法拍房的合法买受人,持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具备“利害关系人”身份?不动产登记中心或税务部门能否开通绿色通道,允许买受人凭法院文书直接调取该房产的历史交易档案(如原购房发票存根、契税完税证明等)作为原值核定依据?
2. **关于政策执行**:针对原业主失联的法拍房,东莞市是否有相关的便民解决机制或内部协调流程,以保障买受人能够依法按“差额20%”据实申报个税,而非一律适用3%的核定征收?

恳请相关部门予以解答或协调指导,为法拍房买受人打通合法维权的办事通道。感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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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文件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8月20日联系您解答相关问题,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堂税务分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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