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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增量商品房契税,东莞税务局将农村宅基地的自建房计入契税优惠的家庭住房套数统计,不合理

福气满盈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8-24 16:04:1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2328
处理用时:1天23小时42分
本人及家庭名下在东莞市已有1套商品房,后来又购买了第二套商品房,在线申请办理增量房商品房契税核算。东莞市税务局依据不动产查册资料,将家庭名下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计入增量商品房契税优惠的家庭住房套数统计,不合理。依据〔2024〕16号规定、东自然资〔2020〕471号、东府规〔2026〕1号文件,不动产区分全量查询、契税专项查询两类端口,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属于集体福利住房,契税认定应自动剔除,省内多市统一执行该口径。请东莞税务局在审核线上增量房契税计算时,不能将涉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计入契税优惠的家庭住房套数统计,应该依据不动产查册资料自动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剔除,请回复并按照家庭第二套住房重新核算契税。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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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投诉事项已收悉。对于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经与您电话取得联系,我们已向您解释契税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文件,您的情况暂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6年8月26日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我反馈的问题东莞税务局完全没有回应,还是强制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纳入到增量商品住房里计算套数,属于违规征税,与国家省政策相冲突。群众诉求没有得到解决,对本处理回复十分不满意。

我要说两句

2参与

2评论

  • 福气满盈08-27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性质与商品房所有权不同。2026年上半年,广东多地(如广州、深圳、佛山)优化了契税认定标准,东莞税务局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政策文件依据,也没有相关办法政策里有未明确宅基地自建房是否计入商品房契税套数,存在政策空白。东莞税务局直接将宅基地自建房纳入商住房契税套数认定,确实存在政策争议,走政策的空白漏洞,把征税业绩转介到纳税群众里,加重纳税群众经济负担,这很明显是与国家、省政策相违背的。增量商品住房契税优惠的套数认定,仅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商品住房,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不在商品住房的统计范畴内。省内多地已通过公开政策文件、官方答复明确了该认定规则。东莞税务局缺迟迟没有按照省规定要求及时优化调整,导致执行标准口径不统一。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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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气满盈08-27
    广东省财政厅、税务局2024年11月发布的《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省内各地执行的“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商品住房套数”规则,均符合省级政策的授权要求‌,请问为什么东莞税务局还要强制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纳入增量商品住房套数里计算?严重无视省的要求啊,群众诉求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请问这个平台的作用是什么?反馈问题后根本没有人监管,还是任意由职能部门随便回复就当作是解决了问题?
    来自: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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