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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电动车未带头盔申请不予处罚
1018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9-10 11:37:0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5543
被处罚人于2026年09月10日10时46分,在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3公里200米实施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代码:8017A)违反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决定处以50元罚款。 本次属于本人电动自行车首次违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道路拥堵,情节轻微,被查处后当场改正佩戴头盔,全程配合执法。现申请将本次罚款处罚变更为警告教育,免予罚款。后续骑行会全程佩戴安全头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191614505737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已致电市民解释相关情况,目前由于涉电伤亡事故高发,且我镇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巨大(已达20万辆),今年以来我镇发生涉电交通事故已致1人死亡,五十余人重伤(进icu),千余人受轻伤,按照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上路,营造严管高压态势,建议市民为了上路安全着想,要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习惯,告知市民对处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横沥大队,联系电话:8101163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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