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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恳请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核查新世纪星城 A1A2A3 地块土地权属并公开法定登记资料的诉求

用户9Snqho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6-09-15 16:32:3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6703
处理用时:9天2小时57分
本人为东莞市东城街道新世纪星城小区业主,现就小区西侧 A1、A2、A3 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向贵局提出权属核查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事由与诉求如下:

一、事由背景
近期东城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称新世纪星城小区西侧 A1、A2、A3 区域不在小区宗地红线范围内,属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并拟改造为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但业主持有原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0 年核发的该小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红线图号:200622018、200622019、200622020、200622021),图纸显示上述三块临路区域均落在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与街道公告的权属结论存在直接冲突。

此前该诉求通过 12345 政务热线反映后,均由东城街道、交通运输部门作出答复。但土地权属确权、用地规划审批均不属于上述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其答复不具备确权法律效力,始终未能解决核心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权属确认与登记管理的法定机关,特向贵局正式提出申请。

二、具体诉求

1. 请贵局依法履行土地权属核查职责,核实新世纪星城小区对应全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书面明确 A1、A2、A3 三块区域是否在小区宗地用地红线范围内**,并说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土地用途分别是什么。
2. 请依法公开该小区对应宗地的法定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籍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明确临路西侧区域是否属于开发商有偿受让的小区建设用地,是否属于无偿移交政府的代征市政用地。
3. 请核查该地块改造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是否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审批**等法定用地手续;若未办理,请确认该用地改造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问政部门: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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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一、关于工单中“具体诉求 1.请贵局依法履行土地权属核查职责,核实新世纪星城小区对应全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书面明确 A1、A2、A3 三块区域是否在小区宗地用地红线范围内**,并说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土地用途分别是什么。2.请依法公开该小区对应宗地的法定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籍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全部补充协议本水明确临路西侧区域是否属于开发商有偿受让的小区建设用地,是否属于无偿移交政府的代征市政用地”,上述信息涉及不动产登记信息,需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方式获取,建议市民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窗口提出申请。 二、关于工单中“3.请核查该地块改造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是否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审批**等法定用地手续”,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根据《东莞市停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可利用政府储备土地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导致暂行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采取收费经营模式,无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 一、权属认定:举证责任倒置,核心结论无证据支撑 1. **违反行政法 “谁主张、谁举证” 基本原则** 答复自行认定 “地块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却未提供任何法定权属文件(不动产权籍宗地图、土地储备证明、用地移交官方文件)作为支撑,反而将举证责任推给市民自行到窗口查询,本质是行政机关未完成自身作出行政行为的举证义务。 2. **与法定规划文件直接矛盾** 我方已提交原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正式规划用地红线图(证号 200622018),明确显示争议区域在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答复未对规划红线与权属认定的矛盾作出任何解释,也未举证证明该区域存在法定的代征、用地调整或土地移交手续,权属结论不具备合法性。 3. **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明确告知获取渠道、办理地点、所需材料及联系方式。答复仅笼统告知 “到窗口申请”,未说明具体办理窗口、申请材料清单、线上办理途径,不符合法定的完整告知要求。 --- ### 二、用地审批:法律适用错误,以地方规定突破上位法 1. **违反上位法优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均属于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无权自行设定 “无需审批” 的例外情形,相关条款与上位法抵触的部分无效,不得作为免除法定审批的依据。 2. **适用前提事实认定不清** 该条款适用的法定前提是 “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因政府原因暂无法开发的闲置土地”,但本案地块权属尚存争议,答复也未举证证明该地块已正式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直接适用该条款属于事实前提错误。 3. **混淆 “临时闲置利用” 与 “常态化经营性停车场”** 案涉停车场设置 607 个固定泊位、安装正式收费道闸、实行常态化商业收费,本质是持续性经营性项目,并非临时过渡性的停车配套,不符合 “临时利用闲置土地” 的立法本意与适用场景。 --- ### 三、定价与运营:答复完全回避,项目存在明确违法 结合现场公示的收费标价牌,案涉停车场在定价与运营层面存在两项明确违法,答复未予核查回应: 1. **定价方式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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