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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社局追缴2007.9-2014.11的社保
用户ZgINRr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6-09-21 21:13: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7984
我2006.4.26入职东莞市越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18.7.31离职,2007.9-2014.11公司只给我买了工伤保险,医疗、养老、失业、生育4个险项没有买,2026.4.28向虎门分局投诉,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超过2年时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东莞市政府维持人社局的决定,2026.7.26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材料,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正式的案号;企业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既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社保保险法》第63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社部人社建字(2017)105号答复,都没有设置追缴期限,实施若干规定第29条,对2011.7.1前欠缴的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7.1后的社保欠缴按《社保保险法》执行,根本没有对社保追缴有任何的追朔期,恳请社保局依法执政,给我一个书面的答复,我应该如何维权?谢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分局工作人员于2026年9月30日11时11分联系您,就社保补缴问题进行了解释,告知东莞市越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2007年9月至2014年11月时段未依法为您办理社保登记缴费(养老、失业)事宜,您已于2026年4月28日到我局提交补缴申请。鉴于该公司已于2014年12月为您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您投诉该单位未依法为您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事项于2014年12月终了,且终了距今已超过2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我局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您已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对上述答复如有疑问,可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虎门分局咨询、反映。联系电话:85111130, 联系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9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虎门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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