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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市场监管分局二次延期程序合规性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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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汕头市 发布日期2026-09-21 21:34:2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7982
本人于2026年8月29日通过12345反映长安镇某商家“饮用水过期”问题(工单号:0326082900224756501)。承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长安分局以“现场未联系到负责人”为由,已第二次延期,办理期限延至2026年10月15日。 我于9月14日通过12345发起督办(工单号:0726091411312440701),依据《东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核查:长安分局第二次延期是否提交了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该条规定第二次延期必须附延期理由、依据、办结时限并加盖公章。 9月20日,12345回复该督办工单“已处置完毕”,但通篇复述法条、强调“环节符合流程”,唯独对“是否提交盖章佐证材料”避而不答。 现提出三点诉求: 1. 请长安分局公开第二次延期所提交的加盖公章佐证材料。若材料不存在或不合规,应认定二次延期违规,恢复原办理时限。 2. 请给出具体再次核查时间表,不能以“联系不到负责人”无限拖延。 3. 请12345热线解释:为何对群众关于程序合规的明确质疑,仅用“环节符合规定”敷衍,不正面回应? 群众利益无小事,希望有关部门杜绝“以延期代替办理”,尽快给出实质性结果。 涉及工单号: 原问题:0326082900224756501 督办投诉:0726091411312440701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查,您于2026年8月29日向热线反映饮用水过期的问题,热线已将工单转派至部门办理跟进。目前该事项正在处理中,待有进一步结果,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热线诉求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回复相关诉求事项,对诉求事项的办理行为、办理结果、退单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事项类型限时办结诉求事项,办结时限从工单受理后的第1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六)因事项办理难度大、诉求人补充新材料、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无法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向热线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限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长时限,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首次延期承办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延期时限与相同类型事项的办理期限一致。第二次延期承办单位应当附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延期理由、延期依据、办结时限并加盖公章。延期申请通过后,由热线短信告知诉求人。您通过热线反映的问题,热线中心已依据相关规范登记并转派有关承办单位跟进处理,您的工单转办、答复等环节符合《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有关工作流程的规定,热线中心已依法履行职责。如需查询工单办理结果,您可通过微信小程序“东莞热线”或官方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下来,热线中心会继续提升工单处理质量,优化工作流程。感谢您对热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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