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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9月20日已生效,东莞为什么不能物业费提取
willrlamb
来自: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6-09-22 10:52:3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805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支付房租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装修自住住房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令第 844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26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我市将新增自住住房装修、物业费公积金提取业务。配套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业务开通时间、办理条件等将于公积金公众号发布,请大家持续关注。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69-1234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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