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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樟木头分公司)怠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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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揭阳市 发布日期2026-09-24 11:38:00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8456
1、本人有一套空置5年的瓦房,位于樟木头圩镇社区胜利后街,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共用水21立方;2022年6月至2026年7月,共用水0立方(即房子空置,无用水记录);2026年8月,用水高达247立方,用水量突然从0跳到247立方米,产生2000多元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这种异常对供水公司来说是完全可识别的信号,但它直到抄表日2026年9月2日才“发现”。而且当时的抄表师傅表示“第一次过来这里抄表”,那有理由怀疑既往是从来没有抄过表,是当天才第一次过来抄表; 2、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张贴通知”,但该瓦房处于空置状态(既往0用水),张贴通知后,是否尝试通过社区、村委会等其他方式联系户主(而且户主本人发现水费异常后,于9月8日到现场,并未发现有张贴通知)?在“没有登记手机号”的情况下,供水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努力去通知用户?为何在9月2日抄表日才发现“没有登记手机号”,既往十多年就为何未发现该问题?供水公司用“没留号码”来推脱,实质上是将自身管理上的便利性缺失,转化为用户的经济负担,存在严重管理漏洞,属于怠于履行异常用水筛查和告知义务; 3、工作人员表示“现场尝试关闭表前阀门,由于阀门老化未能闭紧,工作人员于当天对阀门进行更换并关阀”。这说明表前阀门是供水公司的设施,而且它在漏水期间已经老化失效,它是漏水未能及时控制的原因之一,如果供水公司有定期过来抄表,为何未及时发现阀门老化问题?老化不是一天两天产生的; 现要求樟木头供水公司免除不合理的全部费用。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0924114136670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实,您本次反映的事项与热线工单(编号:0826090816194027901)内容重复,【水务环境集团】此前已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司于2026年9月11日17:02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并对诉求进行办理。您反映的事项由东莞市水务环境投资控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樟木头分公司(下称“樟木头分公司”)处置。 经查,您反映地址202407期至202607期用水量为0,202608期的用水量为247m³(用水时段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9月2日,详见用水清单)。经调查,期间工作人员均已按期如实抄表。2026年9月2日,工作人员抄取202608期用水时发现该期用水量异常增加,经现场复核,水表抄表行度无误,水表指针静止。由于该地址没有预留手机号码,工作人员现场张贴《水表/水量异常通知》告知情况。另该地址往期均无用水,工作人员考虑可能存在表后管道渗漏的情况,随后现场尝试关闭表前阀门。由于阀门老化未能闭紧,工作人员于当天对阀门进行更换并关阀。9月8日,您向樟木头分公司反映该地址水费异常问题,工作人员已向您告知上述情况,并为您登记手机号码。关于您提及未经业主同意更换水表表前阀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贸易结算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樟木头分公司维护管理,贸易结算水表后供水设施由用户(产权所有人)自行建设、维护及管理。因此,该水表表前阀门的管理权归属樟木头分公司。另结合《供水条例》规定,樟木头分公司按照结算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和水价标准计收用水费用。对此,建议您对表后的内部管道及用水情况进行详细排查。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水务环境集团24小时客服热线96968。感谢您对我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对正在办理或已办理完毕、且无新情况或新理由重复提出的同一诉求,热线不再重复受理。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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