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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龙大队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 50 元处罚存在疑问,申请复核

用户etNSiT 来自:深圳市 发布日期2026-09-29 21:58:33 状态: 已受理 编号:609317
等待回复:3天6小时10分
本人于 2026 年 09 月 29 日 17 时 48 分,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三路路段,收到石龙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违法代码 8017A,认定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处以 50 元罚款,缴款通知书号码:44000026000629085314,单位通知书号:441905161430944,该笔罚款我已经线上完成缴费。
 
近期石龙片区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执法检查频次超级高,而且位置隐秘,大量骑手、车主收到同类罚单。我理解开展专项整治,是为了引导市民佩戴头盔、保障骑行安全,初衷是好的,当时情况比较特殊,头盔放在车篮,刚刚摘下 / 临时短距离挪车,并非刻意不佩戴头盔,希望执法可以多一些人性化提醒教育,而不是直接处罚。恳请交警调取现场执法影像,重新复核本次处罚。
问政部门: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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