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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下人,几秒后立即驶离,依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恳请撤销本次记录。

李可达达 来自:北京市 发布日期2026-10-02 14:59:1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609635
处理用时:1小时32分
本人车辆粤S5FE16,于2026年10月2日8时许在虎门站(连升路站北路)收到违法预警短信。事发时驾驶人始终在车内,仅数秒临时放下朋友后立即驶离,并无长时间停放、妨碍交通,且之前此处一直可以短时临时下人。本人没有留存现场影像证据,特申请贵大队调取该电子警察连续抓拍录像,核实停靠时长及现场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违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恳请核查后不予录入违法系统或予以撤销,谢谢!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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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工单编号28100215090650901】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法定途径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关法定渠道。关于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如您对非现场交通违法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提出申诉,将由违法地交管部门进行审核,现场处罚无法线上申诉或申诉不成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莞城段189号,电话:0769-22831359)或做出处罚的大队申请行政复议(大队只收集相应材料后转递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按要求填写资料,另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凭证获取方式:1、现场处罚凭现场民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措施凭证申请行政复议;2、电子警察抓拍违法行为可前往全市任一大队违法办窗口打印处罚决定书或手机12123APP处理违章后提交相应截图申请行政复议。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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