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房屋买方未按时履约,为何将卖方告上法庭?
平安东莞 2020-08-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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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江华 黄文俊)东莞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市场活跃,像房产这种大宗商品交易,买卖双方应该注意些什么,遇到疑惑的问题该如何应对?前段时间,沙田的一位业主在卖房时就遭遇了诡异的买主,后来双方还对簿公堂,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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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频繁更换交易主体 卖家心存疑惑

小慧家住沙田,眼看孩子马上到了上学的年龄,于是就和丈夫商量,打算想卖掉沙田的房子,在东莞城区购置一套学位房方便孩子就读。2018年7月,小慧就通过房产中介出售房子,不久之后,一个姓冯的男子通过房产中介联系到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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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告诉她,自己买房的目的也是为了方便孩子读书,这让彼此之间有了共同语言,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买卖意向,考虑到大家都是为了孩子,小慧在标价基础上主动给冯先生降了两万块钱。由于小慧出售的房子有银行抵押,需要冯先生先出资赎回,然后再以按揭方式购买,冯先生表示这不是问题。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冯先生提出,万一自己资金不够,希望能以亲戚或朋友的名义办理过户。对冯先生这个要求,小慧觉得也合情合理,但为了保险起见,小慧在买卖合同中附加了一个条款,要求当年10月15日前办完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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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底,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冯先生也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是接下来冯先生多次打电话,要变更交易主体,这让小慧心里有了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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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主体变更合同 银行贷款却多次被拒

面对小慧的疑惑,冯先生解释说他在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遭拒,为了能尽快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才让亲戚们出面帮忙的。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则建议小慧,最好将变更主体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2018年9月,冯先生拟好了一份主体变更合同,可就在双方准备签字的时候,细心的小慧发现合同是空白的。律师表示,这个买受主体的变更是空白的话,预示着除了冯先生以外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这个合同一方的主体,冯先生可以更换任何人,甚至是以不同的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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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在小慧的坚持下,冯先生最终在空白处填上了袁女士的名字,并表示袁女士是自己的老婆。不过2018年10月12日,距离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时间仅剩三天的时候,小慧接到冯先生的电话,说袁女士的银行房贷申请同样被拒绝,后来一个月又过去了,仍不见冯先生如约办理过户手续,在律师的建议下,小慧就给买方发去了一封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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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冯先生和袁女士声称一下筹不到那么多钱,不具备一次性付款的能力,后经小慧多次联系均无下文,2019年1月,小慧再次向买方发函,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冯先生可以在三个月之内去行使疑议,比如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去提出疑议,确认解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在函告后三个月内并未行使疑议,这意味这份解除函告已经发生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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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就当小慧以为这件事儿已经了结的时候,2019年8月,她竟然被买方告上了法庭。原来,买方以小慧未在银行拒贷后,再次配合办理贷款以及过户手续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的,要求小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小慧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买方按照房屋转让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确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律师介绍到,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小慧的请求,确认这个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买受人包括袁女士和冯先生在内,都需要对这个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的责任,驳回了买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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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纠纷中,小慧之所以能够反诉成功,得益于她在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主体变更对象,以及买方按揭贷款过户的时限,正是这两个关键点的把握,才得以让她避免陷入更大的纠纷漩涡。这个案例也再次提醒大家,在房屋交易时,如果对合同约定条款有疑问,切莫急于交易,一定要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弄清楚、搞明白以后再决定是否签字,以防给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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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0-08-26 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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