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打算以按揭的方式购置一辆小汽车,由于自身征信等原因无法获得贷款,后来经过向车行销售人员咨询,可以以姐姐的名义来申请贷款。当时车行为了快速达成交易,并没有要求赵先生提供授权委托书,而且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赵先生签的也是其姐姐的名字,在此期间,赵先生的姐姐还到车行办理了购车贷款手续。 
后来,赵先生反悔,就要求车行退回五万元定金,但车行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车行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所以拒绝退款,赵先生一纸诉状将车行告上了法庭。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赵先生与车行签订购车合同属代其姐姐的民事行为,而且赵先生的姐姐也亲自到车行办理了车贷手续,所以合同的相对方是赵先生的姐姐。一审认定赵先生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平安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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