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企业员工被认定工亡,社保部门却拒赔,原因竟是......
平安东莞 2021-04-14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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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出于某种目的而冒用他人身份行事,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可能还会影响到切身的合法权益,今天律师说案我们要说的这起案件就和“冒名顶替”有关,一起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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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被认定工亡 社保部门拒绝赔偿

2015年3月,正值节后招工旺季,东莞一家生产企业正在大批招聘普工,当时45岁的王春花就是诸多应聘者中的一员。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王春花符合企业招工的年龄范围和其他条件,于是就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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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工作两年后,2017年3月27日,王春花在车间工作时突然昏倒,公司当即派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出血,抢救无效后不治身亡。王春花去世后,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为其申请了工亡认定,后经社保部门审核,也认定了王春花属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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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让人诧异的是,社保部门竟拒绝了对王春花工亡保险金的理赔,理由是王春花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去世,这下可把企业负责人给弄糊涂了,经反复询问其家属,才得知王春花的真实姓名为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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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工借用去世堂妹的身份

事情还要从几年说起,2014年,44岁的王春花病亡,由于地处偏僻山区,家属一直未向当地公安机关为其注销户口。2015年年初,已经50多岁的王春艳想外出打工,由于很多工厂入职都有年龄限制,于是便萌发了假借堂妹身份求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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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自己“年轻”一些,当时王春艳拿着去世堂妹王春花的户口本在当地公安机关补办了一张身份证,也就是用这张身份证,王春艳顺利入职了东莞这家企业。如今王春艳假冒王春花身份的事情败露,社保部门拒绝赔付其工亡保险金,不过,王春艳的家属仍然想不通,认为王春艳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所以想着通过法律途径来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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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社保局败诉后,王春艳的家属再次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王春艳为企业的事实员工,而且已经为企业服务了两年,企业方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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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签名的入职保证书成关键证据

2019年12月,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保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用人单位代理律师温俊斌认为,王春艳是伪造身份证入职的,过错方应该是已故的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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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律师温俊斌指出,在死者王春艳入职时亲笔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中,企业已经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入职必须提供真实的一个身份信息,尽到了相应提醒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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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企业方没有认真核对王春艳的真实身份,导致了这一系列后果的产生,所以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温俊斌认为,由于王春艳是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了这张假身份证,以企业方的辨识度,是无法察觉该身份证系伪造,而且王春艳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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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死者王春艳提供的王春花的身份证是王春艳本人在公安机关拍照登记,且该身份证可以正常购买社保和办理银行卡,导致企业无法发现其真实身份,而且企业已经在入职申请表上提醒员工要保证其身份的真实性,造成不利后果自行承担。所以用人单位已经尽到充分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过失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一审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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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俊斌律师提醒到,企业方要在用工方面尽更严格的审核义务,比方说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地购买社保,一方面为企业自身树立了一道防火墙,第二个也是更切实地保障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记者 李江华 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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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1-04-14 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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