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广播电视台 2021-05-19 21:12
2021年4月中旬,厚街镇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一生产车间外包给一人员,但未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定期组织对该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发现,该生产车间有5名焊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执法人员根据检查的情况,开展立案调查。
随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厚街镇应急管理分局针对家具公司的行为,以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为由,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该承包人员的行为 ,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为由,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出租单位要与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这是法定义务,不能认为将场所、项目出租就一劳永逸。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但即使签订了协议,也不能在协议中将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转嫁给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即便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相关条款也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关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可能对操作者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在进行特种作业时,操作人员还需要做好劳动保护。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的《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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