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产妇颜某在丈夫和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东莞一社区医院待产,由于颜某是第三次生产,且前两次均为剖宫产,所以院方建议仍采用剖宫产手术,丈夫徐某同意手术方案并签了字。手术过程中,孩子顺利降生,但徐某的妻子却迟迟未出手术室,护士告诉徐某,他妻子有点渗血,正在做缝合的手术,让他再等一等。可又过了一个小时,产妇颜某仍然没有出来。
尽管医护人员没有详细说明妻子的状况,但是从医护人员频频出入手术室的匆忙中,徐某预感到妻子的状况可能不是太好,于是就向院方表达了转到大医院治疗的想法。但是院方认为转院的风险很大,不建议转院。家属最终听从了院方的建议,可两个小时后,医生告知家属,产妇颜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家属就产妇颜某的死亡向院方讨说法,但院方认为这是正常的诊疗过程,没有责任。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7月,患方家属就委托律师李水湘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认为,医方严格遵守了诊疗规则,而产妇颜某已是第三次剖宫产,自身身体素质不稳定,所以医方无须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鉴于医方的态度,原告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庭同意后,征询双方意见并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此次鉴定主要针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诊疗规范,同时,医疗损害后果与诊疗规范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8年11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结论表明,颜某的死亡跟医方的诊疗行为是有因果关系。
经过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鉴定意见书给出的参考范围,一审判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各项赔偿共计七十九万多元。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遂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原告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方也认为医方承担了过多的赔偿责任,于是也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就这样,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在此期间,原告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被告却改变了主意,不愿意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对此,原告指出,被告在二审阶段也曾质疑第一次司法鉴定结果,所以重新鉴定对双方都有必要性,法院最终同意重新鉴定,经双方认可,委托了广州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
2021年2月,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详细说明了医方所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另外,意见书中还提到,医方在长时间救治患者无效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的医生在手术现场电话求助其它医院的诊疗方案,说明医方急救措施不得当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医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021年9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9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原被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律师提醒,患者在选择医疗机构的时候要慎重,如果本身身体不良状况比较严重,应当选择比较大的专业性的医院去进行手术。作为医方应当在自己的资质以及诊疗技术条件范围之内来接诊患者,同时应该具备“医者仁心”的社会责任感,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记者:李江华 郑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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