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现将凤岗镇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经研究,划定:凤岗镇体育馆广场、三联村广场、兴贸广场公园3个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点,请市民群众自觉到上述指定的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6时至23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沿河西一路、沿河西二路(一河两岸)、实验小学旁休闲长廊、凤岗人民公园、碧湖森林公园、南门山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是凤岗镇为群众休闲娱乐兴建的场所,分别属于人员居住密集区、林区、河道治理区、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优美,人流相对密集,燃放烟花爆竹将会污染环境,影响群众人身安全,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安全,不要在上述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请市民按照指引到集中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并注意您和他人的安全,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和设施。集中燃放点将做好消防应急和医疗救急等服务保障。
六、处罚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镇有关部门将加强全镇巡查,为群众提供相应指引,请大家遵从指引燃放烟花爆竹,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新春节日氛围。
特此通告
凤岗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