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网上浏览商品时,商品详情页花花绿绿的文字图案其实很容易让人看花眼,遇上“双胞胎”似的商标就更是难以辨别。例如
标识,其实是HUAMEI,而非HUAWEI。
案例回顾
某新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开设了“某新影音专门店”销售蓝牙耳机。但是商品详情页中多处使用“Freebods降噪通话”“官方新品”“华为通用” “官方3代”“官方同款”“品牌原封正品”等字样以及被遮挡后的“
”标识等。
从天猫公司反馈的销售数据显示,某新公司被控侵权的三款产品总销售额约1287万元。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某新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的副标题、宣传图片上突出使用“Freebods”、“FreePros”、“
”、“
”等标识,系明显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
“Freebods”、“FreePros”系英文字母标识,在与第29639167A号“
”商标隔离比对下,两者在相同字母数量、排列以及表达形式上均构成近似,整体视觉上无较大差异。因此,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
”、“
”系图形与英文字母相结合的标识,由六叶花瓣与“HUAMEI”组成。
在与“
”、“
”商标隔离比对下,两者字母部分仅在“W”与“M”不同,花瓣数量不同,但两者在花瓣形状、颜色、字母排列以及字体均构成近似,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容易导致混淆。
因此,被告某新公司在相同商品类别上使用与原告华为公司的“
”商标、“
”商标、“
”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使一般公众在识别商品来源时产生混淆,已侵害华为公司商标专用权。
从宣传页面布局来看,某新公司在宣传时并非单独使用“品牌正品”、“官方正品”、“品牌原封正品”用于标记自己的品牌,而是与“华为专用”、“华为通用”、“官方同款”等描述并列或关联使用,容易使群众将其自有品牌商品与华为官方商品产生关联,造成一般消费者在选购这些假冒商品时误认为是华为官方渠道正品。因此,某新公司的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莞中院一审最终判决某新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120万元。二审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某新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约100万元。
法官说法:
华为公司作为国内知名高科技企业,其案涉注册商标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某新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不仅未尽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反而变造、遮挡案涉注册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和“搭便车”的故意,主观恶意较大。本案结合某新公司销售金额以及获利金额,判赔120万元,体现出东莞法院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警醒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将注意力用于创新、打造自身品牌价值,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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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南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