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公司给的产假工资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沟通要求他们补足,但是公司拒绝,我只能被迫离职。”李女士无奈地说道。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公司需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7.5万余元。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21年4月19日生育小孩,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休产假(含产假128天、奖励假80天)。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63.62元。经和公司协商,李女士生育前调整了工作岗位,月工资降低为7600元/月。A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了李女士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但李女士对上述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要求A公司补足,A公司予以拒绝。因此,李女士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裁决要求A公司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裁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的,产假期间的待遇应为其原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李女士享受128天产假期间,应获得与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10863.62元/月计算,A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产假工资,存在差额。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李女士享受80天奖励假期间,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7600元/月计算。因此,A公司应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A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李女士据此主张被迫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A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A公司不服上诉。东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周汝丽表示,产假包括产假和奖励假,而产假和奖励假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不一致的。98天产假工资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该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等。80天奖励假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出勤相同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费、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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