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十大版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助力东莞文化强市建设,服务东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第一法院发布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玛特公司是国内知名文创公司,生产销售自主IP盲盒公仔。某宏塑胶公司是一家从事代工生产注塑手办、搪胶玩偶、塑胶公仔等产品的工厂,与某某玛特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某宏塑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和抖音号发布某某玛特公司的盲盒公仔图片与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利用原告知名度,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遂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玛特公司的涉案85款公仔玩偶美术作品体现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办理了作品登记证书,并制作成玩偶盲盒产品多渠道发布和销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宏塑胶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玩偶作品。被告某宏塑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和抖音号发布某某玛特公司的盲盒公仔图片与视频,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删除涉案网站和抖音号的图片及视频,故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鸣在其微博账号“某一行摄”上发表了原创视听作品《遇见云端》夏季版,获得上千次转发。被告某省电视台某频道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罗天下》《新闻眼》等栏目中播放,并将上述节目内容上传至被告网站,供网站用户浏览。该些节目视频被央视网、人民网、好看视频、苏州网络电视台等网络平台转载。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摄影对象、摄影手法以及主体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制作的电视节目中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被告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视节目上传至其网络平台,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在涉案电视栏目中通过添加字幕或主持人口头说明等方式披露涉案作品的作者姓名,不构成侵犯原告署名权。且被告并非以转移涉案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也未对涉案作品内容进行篡改或改编,因此,不构成侵犯原告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0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三幅作品均以经过艺术创作后绽放的花朵作为构图主体,分别采用菱形、对称、不规则的布局方式,再搭配壮族服饰纹路,分别以蛙、鸟、鱼作为点缀,形成具备较高艺术水平的美术作品。
而某某臣公司所销售月饼的外包装的图案在布局、纹路、背景、颜色上均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米洛甲系列作品均已发表,并将该作品融入服饰、背包等生活用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某某臣公司具备接触的条件。
因此,某某臣公司在其月饼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与该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图案,构成侵权行为。某某臣公司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无视某某山河公司发出的警告函,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并在线上线下规模化进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判决某某臣公司赔偿某某山河公司220000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品通过独特的线条设计和颜色搭配,勾勒突出法国斗牛犬的特点,显示出了法国斗牛犬冷酷严肃的形象,具有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某宴家居公司生产、销售的狗体形象纸巾盒,在整体造型、配饰、五官比例、主体线条等主要方面与原告作品基本相同,虽细节部分略有不同,但整体上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虽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创作完成发表在先,该专利权不得侵犯原告的在先权利。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阶段原、被告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一)基本案情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授权确认书,可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人。被告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图片,经比对,与原告的案涉美术作品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在网络上擅自使用原告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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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