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如果违法,不仅处罚企业,还要处罚企业相关责任人,是贯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责任,牢牢抓住“关键少数”。
今年以来,茶山应急管理分局聚焦精准执法,紧抓“关键少数”,严格执行“一案双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通过加强事后追责,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其时刻不敢松懈、积极履职尽责。
近日,茶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电解液储存仓库未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储存危险物品(电解液)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锂电池储存仓库未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等问题隐患。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肖某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的规定。
茶山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 20 项和第 26 项的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试行)》第 4项的裁量标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好职责,组织好本单位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方能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法律知识知多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茶山应急管理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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