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作为由政府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保障制度,近年来,东莞市司法局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市镇村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做到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今天就来关注一起法援案例。
2018年10月初,阿菊与我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4元。入职后,阿菊被派遣到一家电子制品厂担任操作员,可工作不到一个月,手部突然发痒并出现大量疹子。
东城医院医生诊断为化学品接触性皮炎,并为阿菊开了14天病假单。
14天的病假结束后,阿菊手上的疹子仍然没有完全消除,于是就又去医院复查治疗了两次,医生分别开具了休息7天的病假单,在此期间,阿菊都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并办理了请假手续。然而,到了2028年12月1日,阿菊发现疹子不仅没痊愈,反而偶尔出现头晕和抽搐的症状,于是就再次到医院复查,医生建议她继续休息90 天,并在病假单上注明了“叁月内避免接触化工用品”,不过这次阿菊并没有向公司提交医生开具的病假单。据阿菊说,她是去了广州第十二人民医院去做治疗检查。
2018年12月7日,阿菊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发来的一份《通知函》,函称阿菊的康复假期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结束,阿菊既未说明是否康复也未提出续假申请,要求阿菊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其处理意见,在此期间,阿菊没有向公司做出任何回复。15天后,劳务派遣公司发来一份《声明》,称阿菊自2018年12月1日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且拒绝返回公司上班,已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阿菊觉得很委屈,于是就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阿菊医疗期工资、医疗费用、职业病检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400元,驳回了阿菊的其他请求,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对于这一裁决结果,阿菊不服,于是就向司法部门申请了法律援助。经过审核,市法援处审批通过了阿菊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律师李井纲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阿菊告诉李井纲律师,她曾在东莞的职业病防治院做过鉴定,对工作期间接触最多的甲苯和二甲苯进行了过敏源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她对这两种化学品没有过敏反应,所以不属于职业病。
法援律师李井纲建议阿菊去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做进一步诊断 ,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诊断证明出来后再补充提交。另外,考虑到案件的后续执行问题,李井纲建议把用工单位某电子制品厂追加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000多元,并确认原告与被告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2019年4月18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阿菊患上的是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2019年7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提出阿菊没有按照规定请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已经和她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法庭依照劳动仲裁裁决执行。对此,李井纲律师辩解,原告患有职业病,结合东城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原告在2018年11 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这期间应认定为停工留薪期,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与阿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令劳务派遣公司与阿菊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两被告须向阿菊支付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000多元。一审判决下达后,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后来在李井纲律师的帮助下,阿菊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法援律师不仅考虑到受援人在劳动仲裁时未获得支持的权益如何在诉讼中得到支持,同时也考虑了受援人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的后续合法权益以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用专业和细心诠释了东莞法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
(记者 郑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