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掌握核心管理与技术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关系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他们跳槽或者另立门户,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无疑是巨大的,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就是企业高管另立门户而引发纠纷,企业向高管索赔竞业限制违约金高达500万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高管向企业支付违约金18万元,双方对裁决结果均不满意,于是双双将对方到起诉法院。
在庭审现场,某华公司与公司原技术总监侯某辉各执一词,火药味十足。据了解,侯某辉2019年8月入职某华公司,不仅是某华公司技术总监和董事,还是实际股东,股份挂在妻子李某名下。2019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侯某辉违反竞业限制就要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但2021年2月8日,侯某辉的妻子李某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的某美公司,侯某辉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按照侯某辉的说法,成立某美公司是为了规范某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某华公司筹备上市铺路。但某华公司否认了侯某辉的这一说法。某华公司表示,侯某辉是某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华公司事先根本不知道他另立门户,而且某美公司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完全达不到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某华公司表示,侯某辉不仅撬走技术团队,还抢走自家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庭审过程中,某华公司提出某美公司与自己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叠,但侯某辉一方辩称,某美公司设立之初的经营范围与某华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一说。侯某辉表示,自己只是挂名为某美公司监事,在某华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在某美公司履行职责,而且某美公司法人及股东在2021年5月进行了变更,该公司与自己已无关系。
某华公司对此回应,某美公司变更的法人及股东都是侯某辉的亲属,侯某辉还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从客户招投标邀请函、侯某辉与客户合照等可证明,侯某辉抢走了某华公司客户。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侯某辉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综合考量侯某辉的收益、岗位、某华公司的损失等因素,酌定侯某辉向某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黄淑娇表示,对于劳动者来说,首先应当树立诚信的原则,要严格依法履行自身义务,担起所负岗位之责。其次,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只要符合竞业限制的约定,另行参股及设立公司亦非不可。
对于公司来说,首先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了入职不得不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故该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满足公平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另外,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有失公平。例如,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约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金,且公司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记者:陈婉琳 袁伟星)